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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而不校

    语见《论语·泰伯》: “曾子曰: ‘以能问于不能,以多问于寡;有若无,实若虚;犯而不校。昔者吾友尝从事于斯矣’。”犯:触犯。校: 计校(较)。别人触犯了自己,自己不予计较。鲁迅《论“费厄泼赖”应该缓行》:“‘犯而不校’ 是恕道,‘以眼还眼以牙还牙’是直道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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